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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4-17 21:49    点击次数: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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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翻译网提供下列标准英文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0-12月龄婴儿食用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2 术语和定义

21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亲乱或特定疾病状态等婴儿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应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物配合食用。

3 技术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配方应以医学和营养学的研究结果为依据,其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临床效果均需要经过科学证实。

展开剩余87%

3.1.1.1 常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类别,适用的特殊医学状况人群及配方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3.1.1.2 其他确有临床需要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配方应符合3.1.1的要求。

3.1.2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加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2 原料要求

3.21 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不应使用危害婴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

3.2.2 所使用的料和食品添加不应含有麸质,

3.2.3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32母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晾料,

3.3 感官要求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色泽、滥味、气味,组织状态,冲调性应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产品不应有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3.4 必需成分

3.4.1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能量,营养成分及含量应以本标准规定的必需成分为基础,根据患有特殊紊乱,疾病或医疗状况婴儿的特殊营养需求,按照附录 A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以消足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营养需求。3.4.2 产品在即食状态下每 100 ml,所含有的能量应在 250 k」(60 kral)~314 kJ(75 keal)范围。能量的计算按每 100 ml,产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分别乘以能量系数 17 kJ/g.37 kJ/g.17 k]/z(膳食纤维的能量系数为8k/),所得之和为千焦/100 毫升(k/100 ml.)值,再除以 4.184为干长/100毫升(ka100 m)值。

3.4.3 产品中每 100 k(100 keal)所含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指标

指标

高乔潮

白质*/

酯肪*/

其中:亚洎酸/g

a-亚麻酸/ng

亚洎酸与a-亚麻酸比值

碱水化合物*/

:蛋白质含量的计算,应以氦(N)X6.26:根据患有特殊素乱,疾病或医疗我况婴儿的特殊营养需求,可遗择性地添加1型单体氨基酸,其要求完符合附录日的规定。

终产品脂肪中月桂酸和肉豆营酸(十國烷酸)总量≤总脂防酸的 20%:反式脂肪酸最高含量≤总脂肪酸的3%:芥酸含带安点防肪酸的1%:只脂肪酸指“--C24脂肪酸的和,

。W.S.为没有特别说明。

。碳水化合物的含量A1按式(1)计算:

A:-100-(A:+A:+A+As+As)

9m9mmmmmpmmm

式中:

-碳水化合物的含量。g/10D g:4.-

A:--蛋白质的含量·g/1o0 g;

A,--脂肪的含量·E/100g;

水分的含量。E/i00g

A:--灰分的含量。E/I0OE:

A。--酷食纤维的含量(可按低聚糖和/建多聚糖的加量计)g/10Og.

3.4.4 对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除特殊需求(如乳糖不耐受)外,碳水化合物的来源应首选乳糖,可适当添加葡萄糖聚合物(其中淀粉经预糊化后才可加人),不应使用果糖和蔗糖作为碳水化合物的来源。

3.4.5维生素:应符合表2的规定。

3.5 可选择成分

3.5.1 除3.4中必需成分外,如果在产品中选择添加或标签中标示含有表4中一种或多种成分,其含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3.5.2 如果在产品中添加表4和附录B之外的其他物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表4 可选择成分指标

3.7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3.8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

3.9 微生物限量

3.9.1 固态产品的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29921的规定,其他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6的要求。

3.9.2 液态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按GB478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

表6 微生物限量指标

3.10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3.10.1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和GB14880的规定。

3.10.2食品添加制和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11 脲酶话性

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的产品中脲酶活性应符合表7的规定。

4 其饱

4.1 标签

4.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13432 和/或有关规定。必需成分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每 100 千焦(100 K)"含量的标示。

4.12 标签中应明确注明产品的类别(如无乳糖配方)适用的特殊医学状况人群和透压。

4.1.3 防反流配方食品标签中应标识产品的冲调温度,放置时问等参数,以及产品配制后的黏度。

4.1.4 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标明“6月龄以上特殊医学状况婴儿食用本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415标签上应明确标识“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4.1.6 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4.2 使用说明

4.2.1 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4.2.2 应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子示说明。

4.3 包装

可以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二氧化碳和/或氮气作为包装介质,

附录A

常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常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见表A.1.

表 A.1 常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附录B

可用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单体氨基酸要求可用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单体氨基酸要求见表B1.

表B1 可用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单体氨基酸要求广州卓信宝配资线上

发布于:北京市